成立條件: 一、入住率超過50% 二、首戶入住已滿二年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
發起: 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應通知區、縣小區辦,請求他們派人指導 開發商及物業消極應對,區縣國土房管局可指定業主代表組建業主委員會 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