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物業新規7月施行 將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
發布時間:2015-05-2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木子
摘要: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將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并決定是否進行
調整。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19日,
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
住房和城鄉
建設廳公布《關于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將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并決定是否進行調整。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三年評估一次服務等級
根據《通知》,各市要在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居民消費
價格指數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據本地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必要時,可召開價格決策聽證會,征求業主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建立與
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調價機制,加強物業服務成本調查和評估工作,一般應每三年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一次成本調查和評估,并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進行調整。
另外,電梯運行費和中央空調收費可以列入物業服務成本,在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一并考慮,也可以單獨制定收費標準,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執行。電梯運行費應區別不同樓層及使用情況,制定合理差價。
物業收費由市場調節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執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服務等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規定的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其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保障性住房小區的認定由各市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物業收費明碼標價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收費具體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各
地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收費的,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最多可預收1年物業費
《通知》要求,物業服務收費按房屋建筑面積計費,按月、季、年計收,也可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未辦理
房產證的,可以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補辦IC卡可收工本費
《通知》指出,物業服務采用IC卡等各種智能卡管理的,在同一小區內應盡可能采用一卡管理、一卡多用,智能卡費用均應包含在物業服務成本中,發卡時不得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卡費和押金。更不得通過采用多卡管理強制收費或變相亂收費。由于業主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智能卡丟失、損壞需要補卡的,可收取智能卡補卡工本費。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智能卡補卡工本費最高收費標準。
代收水電不得收手續費
《通知》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嚴禁通過代收費用強制捆綁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