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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給各行各業都帶來了很大程度的沖擊,對于房地產行業來說,樓盤能否按時交房牽動著無數購房者的心。今天小編就和大家共同關注,疫情導致延期交房,開發商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2020年大同樓市預計交房的樓盤不在少數,年初突然爆發的一場疫情,不僅讓大家在家中蝸居多日,更讓購房者們開始擔心樓盤的工程進度,是否會因為疫情延期開工?期盼已久的新家還能否如期交付?不能交付又將怎樣解決?
最近就有不少網友都向小編咨詢:“因為疫情延遲交房,開發商算不算違約呢?”
在交流當中,網友們看法不同,有的網友說“不算,這是不可抗力因素”;也有網友說“算,合同上白紙黑字寫清楚了的,延遲交付,就應該按照合同賠償”。
樓盤因疫情延期交房,開發商究竟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呢?
小編通過收集資料發現,在其他省市確實有開發商因受疫情影響推遲交房的現象,其中廣東省某市的碧桂園項目就為業主發送了一封通知書:

通常來說,在房企態度誠懇,提前與業主進行溝通的情況下,大部分業主還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到了交房時間,才臨時通知業主“因為疫情關系,無法準時交房”。

同時小編注意到,在1月30日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關于住建領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內文中有專門提到,在廣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生效期間,房地產市場行業暫停舉辦聚集活動,建議達到交付期限的項目延遲交付。
并且在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工委發言人表示: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屬于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程度,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那么開發商樓盤工作人員因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導致工地現場封閉、停止施工,或是因疫情防控,政府要求延期復工或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等無法及時運到施工現場的,經專業法律人士解答,都構成不可抗力,開發商可以免除責任。
但如果樓盤延期交付的原因既有開發商自身過錯因素,也有疫情防控因素,則應根據比例酌情免除開發商的責任。
就目前大同樓市的情況來看,因天氣原因各大樓盤的復工時間原本就不早,所以施工狀況受疫情影響較小,并且現在大同樓市并無樓盤表示會因疫情延遲交房。如果真有此類情況出現,相信政府也會及時出臺相關政策,來保障開發商及購房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網友們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