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先行先試轉為先行立法
在我國,雖然房產稅改革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可和接受,房產稅試點擴圍也已不可逆轉,但由于缺少統一規范的法律制度,使改革困難重重。上海、重慶試點已近2年,還未有其他城市跟進。這次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并要求加快房產稅立法,從而使房產稅立法有理由成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突破口,并使房產稅改革路徑由先行先試轉為先稅收立法、再擴圍改革。然而,立法同樣面臨艱難的制度抉擇。
首先,在納稅范圍確認上,按增量還是存量征稅。現行上海房產稅試點是對增量房產征稅,存量房產不征稅;而重慶房產稅除獨幢別墅外也是增量房征稅。上海和重慶之所以不約而同地選擇增量房征稅,主要出于征收管理可行性方面的考慮。對增量房產征稅體現法律上的既往不咎,先告知再征稅原則,更容易讓居民接受;對增量房產征稅可以按交易價格征收,而交易價格相對簡單,具有管理上的可行性。但增量房征稅的制度缺陷也很明顯,不但制度不合理,而且稅收規模偏小,難以發揮房產稅調控功能。但從時點上分析,當期增量房隨著時間推移都會變成存量房,所以當年征收房產稅的增量房在下一年度也可以稱為存量房。從長遠來講通過轉讓交易,存量房絕大部分將會轉變成增量房。
其次,無論是增量改革還是存量改革,都涉及普遍征稅和選擇征稅的抉擇,F行上海和重慶模式都采取了選擇性征稅方式,但兩者征稅依據有所區別。上海依據戶籍、套數和面積3個標準計算征稅:而重慶依據地區、價格、套數和面積4個標準計算征稅。實行選擇性增量房征稅是現行上海和重慶房產稅的基本模式,出發點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購置房產不征稅,主要針對投資性購置房產征稅,從而發揮房產稅促進收入分配和調控經濟作用。但選擇性征稅的問題:一是使得稅收制度復雜化;二是不符合財產稅普遍征稅原則;三是不符合公平原則。
第三,房產稅立法也涉及計稅價格,采用交易價格還是評估價格,F行無論是上海還是重慶都采用交易價格作為計稅價格。主張交易價格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增量房征稅,又以靜態視角分析,而且現實房產價格又處于上漲過程中。如果要對存量房征稅,或對增量房征稅,從動態視角出發,采用交易價格就顯得不合時宜。從長期動態分析,無論是增量改革還是存量改革,以評估價格替代交易價格是趨勢。
最后,房產稅立法最為突出問題是稅率結構,涉及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選擇。累進稅率有按價格和數量兩種計算辦法,現行上海和重慶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總體按交易價格確定。在現行增量改革,同時實行了限購和限貸前提下,依據交易價格確定稅率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從未來改革方向看,當更多采用房產稅來進行調控時,或者要對存量房征稅,可考慮將按價格設計稅率改為房產套數來設計稅率。
房產稅立法面臨艱難選擇,關鍵是對于房產稅的合理定位,將房產稅定義為合理稅制改革,還是宏觀調控改革,不同出發點會有不同制度保障。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推進改革需要有合理、可行法律先行,來規范房產稅改革。
(作者系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
上一篇:大同年底銀行房貸放貸審批流程現不同程度延長
下一篇:中央“糾偏”城鎮化中錯誤觀念 不加碼攤大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