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9年12月,山西省政府公布了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至今已實施三年有余。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原則上應每2年至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2013年5月24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對外公布消息稱,經山西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全省平均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已調整為每畝3.12萬元。

更新后的全省平均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為每畝1300元,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兩項平均補償倍數為24倍。平均每畝補償費較2009年省政府公布的2.57萬元提高0.55萬元,提高幅度為21.4%。
本次更新,以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參考2009年至2011年山西省統計年鑒中公布的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以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食品價格、居民消費價格、糧食價格指數、農產品生產價格總指數等資料,根據山西省2009年至2011年居民消費價格上漲指數、糧食零售價格上漲指數等因素,確定山西省調整幅度為10%至25%左右。
為使同一區域內的農用地得到更為合理的補償,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域內,耕地中的水澆地、水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增加2倍執行,旱地和園地按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執行,林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2倍執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4倍執行。
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解釋,調整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等費用。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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