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將接受怎樣的處罰,將如何發展都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國土資源部2011年12月21日公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顯示,對于經調查核實的閑置土地行為,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征求意見稿規定,閑置土地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國土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并應當建立閑置土地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預防閑置土地。對于構成閑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糾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對于經調查核實的閑置土地行為,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土地使用者接到該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如果土地使用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動工糾正和提出證明材料的,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應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對于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五種方式,分別是: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延長動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并按新用途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安排臨時使用,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閑置滿1年的,經批準后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批準后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國土部21日起就《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期限為201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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