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條例》8月施行
發布時間:2014-07-30 來源:大同日報 編輯:木子
摘要:媒體29日從大同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大同關于保護氣象設施及探測環境的地方性法規《大同市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通過相關審議及審批程序,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大同市氣象設施及其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即將進入依法管理的新階段。
《條例》條規定,禁止以下5類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者侵占氣象設施用地;在氣象設施周邊進行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動;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設置影響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功能的干擾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對于違反以上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違法單位最高罰5萬元,對違法個人最高罰1000元。
按照規定,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以及國家一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國家一般氣象站為8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與觀測場距離十分之一(國家一般氣象站為八分之一)的建筑物、構筑物;在觀測場周邊500米(國家一般氣象站為2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在觀測場周邊200米(國家一般氣象站為1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在觀測場周邊100米(國家一般氣象站為5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在觀測場周邊50米(國家一般氣象站為3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對于違反以上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最高罰5萬元,對違法個人最高罰5000元。
依據《條例》規定,氣象臺站的遷移應按照先建站后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
新址與舊址之間應當進行至少一年的對比觀測,對比觀測期間應當做好舊址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此外,禁止在氣象設施及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放牧、焚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