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是重提房產稅的重要原因。北京中原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告訴記者,地方政府都嚴重依賴土地財政,但一個現實的問題是土地越來越少,當有一天土地賣完了,地方政府該怎么辦?用房產稅來取代土地財政是現實的選擇,雖然從目前來看,要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
有關征收房產稅的意義和目的,賈康曾經寫過一篇長文來論述。他認為,開征房產稅是必然的選擇。我國稅制結構中直接稅比重偏低成為突出的問題。間接稅在全部稅收中占比近70%,帶來的問題是,愈是低收入階層,實際的稅收痛苦程度越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沒有成型的地方稅體系。地方沒有大宗穩定的主體稅源和收入支柱,不得已就要搞出很多隱性負債,還必然特別看重土地批租,在某一任期之內把土地交易環節的收入一次性拿足,盡可能解決在位者任期之內出政績的需要。
賈康認為,如果開征房產稅,將會產生四個方面的正面效應:第一是增加中國直接稅的比重而降低中低端收入者的稅收痛苦程度。第二是為解決中國地方稅體系不成型的問題而提供地方層面的支柱稅種。第三是促使已實施的房地產調控新政體現其應有的“治本”水準。第四是優化收入和財產的再分配以抑制“兩極分化”。
房地產稅制改革需要新思路
對于是否應該開征房產稅,學界、業界一直都存在激烈爭論。
實際上,早在2004年,國務院就曾經組織過房產持有環節稅收的討論,相關部門在10個地方推行了數年的物業稅基模擬評估和試點。但這些空轉的試點究竟是什么狀況?至今未有官方消息披露。
不過,房產稅的推進并未停止。2011年1月28日,重慶、上海開始試點房產稅。但兩個城市實現的房產稅收入非常少,公眾預期的效果并沒有達到。對房產稅是否需要擴大試點的爭論多次出現。
盡管爭論激烈,但爭論雙方都認為,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應該進行改革。在我國,房地產行業附著了大量稅費,從拿地、建設到出售、再交易,每個環節都有著各種名目的稅費,比如契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
國內一家大型房地產企業的老總說,房地產業涉及的稅種有五六十項,每年涉及房地產業的稅收加起來有1萬多億元。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世界范圍內,減稅是大趨勢。“從實際來看,房地產行業的稅負已經不低了,這些稅負都轉嫁給了買房人,高房價本身就包含了這些稅負。如果在這個背景下額外增加一個房產稅,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意味著稅負的進一步加重。”
從重慶、上海房產稅的試點來看,房產稅是額外增加的一項稅負,兩個城市都沒有在房產交易環節的稅收上做減法。某一線城市地稅局的負責人表示,房產稅目前的定位還不是特別明朗。如果定位于調控房價,已經有多個國家的實踐證明不成功。如果定位于收入功能,也就是說通過這個稅種讓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籌集資金,那就需要廣稅基,將大多數住房納入征稅范圍,并且普遍征稅。如果定位于調節財富分配,著眼點就應該是存量,在征稅對象方面就應關注多套和大面積的、高檔的住房。
“從近期目標看,房產稅的功能定位可能只是調節功能,也就是針對多套住房者征稅。”該負責人表示,要讓房產稅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資金來源,就需要普遍征稅,全面覆蓋。但目前缺乏相應的基礎,也缺乏廣泛的社會認同。我國的房價收入比非常高,很多家庭用了全部的積蓄加上貸款才能夠買得起住房,如果再征收房產稅,心理上是難以接受的,也沒有付稅能力。此外也缺乏征管能力,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看,幾乎難以實現有效征管。
另一個現實的難點在于,個人住房信息聯網一直處在霧里看花的階段。現有的系統究竟覆蓋了多少比例的住房?是不是所有人的所有住房都被統計在冊?如果沒有這個數據的支撐,房產稅的開征從何談起?
“我們的房產稅改革方案和推進思路需要完善。”張俊偉說,我國政府集土地所有者和社會管理者兩種身份于一身。在居民承受能力既定的條件下,如果政府為了獲得更多的土地出讓收入而抬高地價和房價,必然會削弱征收房產稅的基礎。要在房價明顯偏高的背景下開征房產稅,只能提高豁免納稅的門檻,把房產稅限定在投資類住房上。但這樣一來,房產稅的主要功能就由為基層政府籌集公共資金演變成調節收入分配。
在張俊偉看來,與其如此,不如構建新型的城市公共收入體系。這包括:履行保障中低收入群體居住權的承諾,通過穩定社會預期構建起平衡“土地財政”負面效應的對沖機制;加強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把地租性收入更多地轉到改善中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上來,轉到改善公共服務質量上來;對居民非必要住房開征房產稅,拓寬城市收入的基礎;允許地方政府發債,推動城市政府收入體系的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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