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構筑對外投資服務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對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創新投資服務促進機制,加強境外投資事后管理和服務,形成多部門共享的信息監測平臺,做好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和年檢工作。支持試驗區內各類投資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鼓勵在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5.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加快提升我國在全球貿易價值鏈中的地位。鼓勵跨國公司建立亞太地區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拓展專用賬戶的服務貿易跨境收付和融資功能。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展離岸業務。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探索在試驗區內設立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開展能源產品、基本工業原料和大宗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擴大完善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加快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推動生物醫藥、軟件信息、管理咨詢、數據服務等外包業務發展。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并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按照國際標準采信其檢測結果。試點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維修業務。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功能,試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
6.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級。積極發揮外高橋港、洋山深水港、浦東空港國際樞紐港的聯動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積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加快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推動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浦東機場增加國際中轉貨運航班。充分發揮上海的區域優勢,利用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戶登記。在試驗區實行已在天津試點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四)深化金融領域的開放創新。
7.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在試驗區內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 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創造條件進行先行先試。在試驗區內實現金融機構資產方價格實行市場化定價。探索面向國際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與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全面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跨境融資自由化。深化外債管理方式改革,促進跨境融資便利化。深化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促進跨國公司設立區域性或全球性資金管理中心。建立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8.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支持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金融市場在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臺。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鼓勵金融市場產品創新。支持股權托管交易機構在試驗區內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臺。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
(五)完善法制領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試驗區發展需要的高標準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針對試點內容,需要停止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其中,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內試行。各部門要支持試驗區在服務業擴大開放、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上海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試驗區管理制度。
三、營造相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環境
適應建立國際高水平投資和貿易服務體系的需要,創新監管模式,促進試驗區內貨物、服務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推動服務業擴大開放和貨物貿易深入發展,形成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時,在維護現行稅制公平、統一、規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為導向,完善相關政策。
(一)創新監管服務模式。
1.推進實施“一線放開”。允許企業憑進口艙單將貨物直接入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探索簡化進出境備案清單,簡化國際中轉、集拼和分撥等業務進出境手續;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探索構建相對獨立的以貿易便利化為主的貨物貿易區域和以擴大服務領域開放為主的服務貿易區域。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2.堅決實施“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優化卡口管理,加強電子信息聯網,通過進出境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注、風險分析等加強監管,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加強電子賬冊管理,推動試驗區內貨物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和跨關區便捷流轉。試驗區內企業原則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如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仍應按照專項規定辦理。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通過風險監控、第三方管理、保證金要求等方式實行有效監管,充分發揮上海市誠信體系建設的作用,加快形成企業商務誠信管理和經營活動專屬管轄制度。
3.進一步強化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有關部門與上海市政府的協同,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試驗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嚴格實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加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外匯等管理部門的協作。加快完善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組建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機構。探索試驗區統一電子圍網管理,建立風險可控的海關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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